有關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證乙案:一、按修正後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國民身分證有毁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係 「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惟如『舊證相片毁損,無法辨識時』,為便利核對口卡相片並防範不法冒領國民身分證,是類案件仍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二、換證之申請人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辦理』。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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