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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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府民戶字第0九七0一九二0七二號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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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依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依下列規定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
- 登記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為原則,得按預定對數彈性安排登記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
- 預定方式:以電話、臨櫃、網路、傳真等方式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以下簡稱辦公日)預定者均可受理。
2-1.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完成預定。
2-2.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申請,經戶所確認後完成預定。
- 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戶所不受理結婚登記。
- 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時間,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凡逾預定時間,戶所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辦理。
- 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時段逕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如經審核書證齊全,仍可受理,惟預定者優先辦理。
- 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申請案件,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另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戶籍登記事項,仍應一併受理。
- 受理民眾預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意旨,並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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