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期限 | 六十日內,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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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出生證明書。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均須留存正本。
- 出生者戶口名簿、子女從姓約定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
- 在國外出生者,一律俟其入境後,依規定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始得憑以辦理遷入登記。
- 棄兒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
- 出生登記催告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四項逕為登記,出生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 父為外國人,而具有我國國籍,得憑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為其子女申報出生登記。
- 華僑身分證明書如有附款第三條第四項應另附經驗證證件證明其父母為「中國人」、「華僑」、「大陸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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