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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條規定情事者。
- 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
-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之1情事者。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條之1情事者。
- 其他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約定書或法院判決、裁定確定文件。
-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可)。委託他人辦理
- 委託他人辦理,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可)。
-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或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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