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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政資訊 »
罰緩標準
罰緩標準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一千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千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二千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三千元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32748 桃園縣新屋鄉中山路241號三樓
服務電話: (03) 477-2102 免付費電話:0800-200-329 傳真號碼:(03) 477-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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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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